福建石狮:城市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007年10月 来源: 水处理

   治理好水污染是一项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市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放流入污水管网,汇集至市污水泵站,而后经过加压提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所有产生污水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泉州市物价局审批,我市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8元的标准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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