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机构管理公用事业

2006年8月 来源: 互联网

  针对近日济南市3家公用事业企业之间因存债务纠纷,而致城区大面积、长时间停水一事,昨日《新京报》社论指出,政府在被动充当民众利益担保人的同时,也应主动担负起严格监管公用事业的职责。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并想就政府的监管之责再加述评。

  济南停水事件最终由当地国资委出面协调,使得纠纷暂缓一时,但这并非根本解决之道。笔者认为,不论是国资部门,还是各公用事业企业的上级如水务、电力等机构,与公用事业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行政关系特征,在这种管理体制下,都较难有效避免如注重行业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关注产业政策,而轻视竞争政策;偏重经济管制,而忽略社会管制等弊端。这就需要由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来行使管制之责。

  而就公共事业的监管机构来说,以美国独立的管制机构最为独特和典型。早在二十世纪初,依《纽约州公共服务委员会法》设立的独立管制委员会,就负责对纽约市的交通、铁路、煤气和电力公司的管制。该机构被认为是一种介乎于司法、立法和行政之间的独特机构。也正是由于其较混合的性质,除独立的特性外,还有明显的权力集中性,涉及经济管制(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产品定价,垄断审查等)、社会管制(信息披露,安全,提供充足且持续性的服务等)诸多内容。管制所追求的目标,是防止垄断权力滥用,保障服务质量和数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实践证明,管制委员会以其独立、超然、专业、灵活和公正的特征行使管制之责,在提高管制效率和增进公众利益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不妨借鉴类似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做法,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加以整合,以最大限度地服务公众利益。

  邵兵(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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