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水资源管理 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瓜州县水务局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机关、企业、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农村、国营农场等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缓征或免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征收标准为:(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二)城镇、乡村生活用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计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另外规定,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在2006年10月30日前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水利部门统一标准的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逾期不安装的责令封闭,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启用。截至目前,全县已安装400余眼井。
根据该县实际,核定取水量标准为纯井灌区每年单井取水量12万立方米(灌溉面积200亩以上)河井水混合灌区每年单井取水量为5万立方米,超定额部分,按征收办法规定执行。
目前,城镇、乡村、农林、场站生活用水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灌溉用水井将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