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应有权获补偿

2006年8月 来源: 水处理

  公众提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意见———

  历经一个多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全民征集意见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406条,群众来信60件。有意见提出,不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为保护水源牺牲了个人经济利益,法律应规定保护区内居民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群众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有人建议,将各地推行多年的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在修订草案中作出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硬指标。有人建议,应当对省级之间、市级之间的水污染防治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防止推诿扯皮。建议增加跨地域的检查制度,避免企业和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联手弄虚作假。(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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