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新办法征收排污费

2007年11月 来源: 水处理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实施环保、地税、财政联动征收排污费的新办法,取代以往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的旧办法。

  前不久,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随后,武汉市政府召集财政、地税、环保等部门,拟定征收工作流程。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排污费。武汉市环保局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核定排污费,并向排污者和地税部门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费。地税部门在收到《核定通知书》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金涛 鄢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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