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环境保护摆上了重要的战略位置,标志着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和全党的意志,真正进入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环保事业迎来了空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落实“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集中力量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河流污染影响到群众饮水用水安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任务,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围绕水污染防治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关闭、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饮用水源执法检查,大力削减水污染负荷。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基本保证了城镇供水安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还没有明显降下来,全国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大江大河已经不堪重负。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突出表现为:
水污染相当普遍。2006年,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国家监测的744个断面中,劣V类的近1/3,重点流域超过40%的断面水质未达到治理要求,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
水污染治理滞后。工业点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与农村面源污染相互交织、叠加,构成复合型污染。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城市污水处理率还比较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不足。
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过去在规划布局上,不少化工、石化等重污染企业为了取水方便,一般都建在江河沿岸。据统计,全国2万多家化工企业中,位于长江沿岸的有近万家,黄河沿岸的近3800家。一旦出现生产事故,有可能引发大范围水污染事件。
水资源利用效率低。全国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平均仅为0.45,而国外先进水平为0.7-0.8。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水生态遭到破坏。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生态警戒线(30%-40%),其中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为66%,海河为10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
明确河流治理目标 把握河流保护原则
针对日益严峻的水环境形势,经过对“先污染、后治理”传统治污模式进行认真反思和调整,总结发达国家水环境治理经验,借鉴古往今来社会治理的实践,在充分尊重河流自然演替规律的基础上,我们提出“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通过给予流域人文关怀,恢复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环境基础。做好新形势下的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就是要坚持“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基本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长远目标是,恢复河流山青水秀的自然面貌,维护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确保全流域江河安澜。近期目标是,2008年底前,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率达到100%。2010年底前,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达到规划目标要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比2005年削减10%以上,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增强。
为实现这样的目标,要牢牢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环境优先。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速度要把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容量作为基础和前提,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将环保要求作为开展各类经济活动的前提,相关规划要与环保规划相协调。
确保饮水安全。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维护群众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尽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用水存在的困难。
明确目标责任。要根据各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生态状况,采取“一河一策”的办法,有针对性地确定防治目标和防控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对跨行政区的河流严格实行界面考核,落实治污责任,建立奖惩机制。在河流敏感时段或区域,实施更高的环境标准,采取更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
强化系统管理。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强化系统管理思想,使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工作都有利于维护河流生态健康,实行工业、农业、生活污染全面治理,上游、中游、下游协调发展,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合理分配,使河流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多措并举 推进河流环保的历史性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河流污染防治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从严控制各类污染排放。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消除污染隐患。加强环境敏感区和敏感时段的管理。今后,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都要实行“区域限批”。凡是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直接大量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于重要河流,国家将组织科研力量,逐条进行科学研究和论证,划分出河流环境敏感区域。河流环境敏感区域和枯水期等敏感时段,要组织制定更为严格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年起全面实行。现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2007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二)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督促重点企业尽快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做好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工作。2009年起,未获许可的排污单位不得生产,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限产限排。凡是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上市,凡是排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上市;已经上市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其环境行为。2010年年底前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三)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逐步推广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因地制宜地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根据河流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坚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方向,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工艺,已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脱氮改造。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标准不得低于0.8元/吨。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五)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抓紧编制实施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严厉打击危害群众饮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和划分工作,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要限期取缔或清除。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六)统筹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处理好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切实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其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加大河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在江河源头、洪水调蓄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优先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发挥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功能。对主要河道(口)要逐条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有计划地开展底泥疏浚,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增强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