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物价局按照上级通知,从11月15日起,调整我市水资源费标准,用于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除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每吨加收南水北调基金0.07元。
此次调整水资源费的范围为:全市直接从江河、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仍免收水资源费。调整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2.17元/吨,行政事业用水到户价2.57元/吨,工商用水到户价2.82元/吨,特种用水到户价3.82元/吨。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保持2.30元/吨不变,农村行政事业用水到户价2.67元/吨,工商用水到户价2.87元/吨,特种用水到户价3.37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