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的价格,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同时,各类用水都将逐步推行定额管理以及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国有水管单位农业供水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渠道进行补偿,补偿不足的,不足部分可以计收农业水费。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张增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