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2007年11月 来源: 互联网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

(记者 赵静 实习生 王鑫)《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昨日正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

昨日提请审议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规定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条例》还规定,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销售地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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