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追究污染环境者刑责

2007年11月 来源: 互联网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环保局了解到,该区的王某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依法逮捕,另外3名人员也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立案侦查。由此,该省拉开了动用刑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幕。

  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不再仅仅是罚款批评,要加大刑事违法查处力度。

  今年6月,山东省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发现,齐鲁排海管线严重超标排污并长期责任不清,省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临淄区等实施了“区域限批”,责令限期整改。为此,临淄区开展了“拉网式”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今年以来已关停小化工企业1167家,对24名环境违法分子依法实施了行政或刑事拘留,刑事立案3起。

  其中,临淄区梧台镇辛兴村王姓居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块场地承包给他人储存废油渣和污油泥,齐某则先后运来3000吨废油渣储存在王某的该场地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王姓居民,待进一步确认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后,将依法量刑。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朱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储油罐,挖污油池及硬化地面等,造成23.7亩农田基本无法耕种,并向其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废水和土壤中所含挥发酚分别超过标准值7240倍和308倍。张某在临淄区皇城镇大马岱村东经营防水油膏厂,大量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温罐南侧的无防渗土坑里,具有毒害性。两人目前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按照环境污染法,造成环境污染损失价值超过30万元的都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王某等4人属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重大环境污染罪。

  山东省社科院教授王向阳表示,此举能从根本上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从而遏制对环境的破坏。此前,在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违法成本过低而收益很大的难题。比如,一家污染企业在不构建污水处理设施、不作净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污,每年可“节省”上千万元。要想阻止企业排污,必须使其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而目前有限的罚款并不足以震慑企业。因此,应该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孙覆海 葛红普 刘士奎 王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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