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纳入法律监管

2007年11月 来源: 互联网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深圳对事关自主创新、民生安全等问题高度关注,这几日,相应的法规条例经数次修订完善后再次提请审议,其中不乏热点亮点。

(记者/卢先兵)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提请审议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相比以前文稿凸显的一大亮点是,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之中。此外,条例还细化和严格了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限定。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盛斌在说明修改情况时称,此次修改在保留原草案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的安全管理也纳入到条例的调整范围之中。传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局限于生产经营领域。但是,随着深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由生产经营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安全问题已经超出了传统领域的范围,扩大到公共场所和生态环境方面,如大型展销活动、饮用水污染、海洋污染等。

记者在《修改建议稿》内看到,“生态环境安全管理”被单列为第五章。相关条款中规定,禁止在生态功能区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区域建设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生态保护设施和公园以外的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或破坏景观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防止水源短缺、水质恶化和水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在深圳海域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域排放国家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及其他物质。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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