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质 标准 评价 水质评价
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内江分中心是国家级计量认证合格单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水利部计量认证评审组多次考核合格具备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和第三方公正检测能力并具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是经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委正式批准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合法机构,挂靠内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按照《水法》赋予的职责,从1999年起已连续多年开展了川南五市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包括资阳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老鹰水库的水质监测与评价,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本中心坚持 “科学严谨、公正准确”的质量方针。
最近的新闻媒体报道了由
环保部门提供的资阳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老鹰水库)水质不合格的相关消息。真实原因是由于环保部门在评价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时,把作为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状况的指标总氮、总磷列为必评指标,仅由于这两项指标轻度超标而判定水源地水质不合格,在评价结论上显得不严谨不科学,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执行现行的评价
标准是合法的,无可厚非,但为什么不在合法的基础上得出合理的评价结果呢?这也是缘于该部门在理解和执行现行评价标准的深度和层次上的差别所致。
一、评价结论上的差异
我们在评价老鹰水库现状水质时,得出的结论为:总氮、总磷仅为反映湖库营养化程度的指标,不影响水域现有使用功能,不参与评价,水库现状水质Ⅲ类,即水源地水质是合格的。
环保部门把总氮、总磷列为必须参与评价的指标,得出的结论为:水库现状水质Ⅳ类,水源地水质不合格。
二、造成评价结论上出现差异的原因
总氮、总磷在评价具有特定功能水域水质时参不参与评价的问题。
三、我们认为总氮、总磷不参与评价的理由
(1)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第2条“引用标准”条文中就明确说明了制定本标准时引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版本,并申明与其同效,那么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版本中不管是针对水源地源水还是供水管网末端水根本就没有总氮、总磷两项指标,更谈不上具体的浓度限制,基于人体健康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没有总氮、总磷两项指标出现,那么在运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水库型供水水源地进行水质评价,在判定水源地水质是否合格的时候就不应该把总氮、总磷两项指标列为必须参与评价的指标,否则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就应该有上述两项指标的出现,就应该有明确的浓度限制。
(2)在建设部《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中也未将总氮、总磷作为监测评价指标。
(3)如果在评价湖泊水库型供水水源地时加入总氮、总磷两项评价指标,会得出如下结果:
仅仅由于总氮、总磷浓度轻度超标的情况下就会得出老鹰水库水质Ⅳ类。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明确说明了Ⅳ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很显然老鹰水库水质不适合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原因是高功能水域可以满足低功能水域用水要求,反过来低功能水域则不适合高功能水域用水要求,这就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也违背了客观事实,这就是把总氮、总磷列为必须参与评价的弊端。很显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对水源水现状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在其它指标都不超标的情况下,亦会得出水源地水质合格的结论,因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中根本就没有这两项指标,这就说明了机械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得出Ⅳ类水质、由此判定水源地水质不合格的结论有一定的片面性。
(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为现行有效标准,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作出作废申明。
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现行评价标准
现行水质评价标准全称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标准中1.2条规定“本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水质标准”。老鹰水库作为资阳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担当着资阳城区几十万人口供水的重任,理应理解为特定功能水域,那么在理解和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时就不能一刀切,要分具体水域,分具体情况而定;总磷、总氮两项指标长期以来是用于研究和防止水库富营养化的角度而制定的,在评价水源地水质时这两项指标不是必须的。
就《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而论述该标准,也是基于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状况而把水库总氮、总磷标准限值制定得比较严格的原因,并非在评价水源地水质时非要列为必评指标,否则无法解释,理由如下:
(1)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把硝酸盐氮限制浓度定为10mg/L,而基本项目中总氮Ⅲ类标准限定值为1.0mg/L,很显然不合理。总氮在概念上是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的总和,硝酸盐氮仅是无机氮的一部分;假如某湖库型水源地监测结果硝酸盐氮浓度为5.0mg/L,则总氮浓度理应大于5.0 mg/L,一方面在评价硝酸盐氮时作为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合格的,而把总氮放到基本项目中参与评价,则评价结果为劣Ⅴ类水质,劣Ⅴ类水质水域使用功能低下,根本不适用于饮用水源,结果就出现了矛盾。
(2)总磷对湖泊水库而言Ⅲ类标准限定值为0.05mg/L,而河流的Ⅱ类标准限定值为0.1mg/L,最近的监测结果显示老鹰水库水体总磷浓度约为0.07mg/L,用此浓度放到河流中作参考评价,则河流水质为Ⅱ类,如果是河流型水源地,Ⅱ类水质水源地是相对比较理想的水源地,但放到湖泊水库中评价水质类别则为Ⅳ类,总磷浓度一样,河流水源地水质合格可以作为饮用水源,而湖泊水库同样浓度下定为不合格水质就无法解释,这就验证了前述中所说的湖泊水库总氮、总磷标准限值定得比较严格是从防止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角度出发的。其实标准本身没有矛盾,这就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现行标准的问题。
(3)执行现行标准没有错,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现行标准,得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评价结论,尊重客观事实,即一方面水库现状水质作为水源地是合格的,可以作为供水水源;另一方面从切实保护水资源的角度出发也不回避水库应该控制富营养化状况的现实。不能因标准而机械地执行标准,不分情况,不分水域功能而非要把总氮、总磷列为水源地水质评价指标,得出片面的结论,从而否定水源地水质合格的事实。当然其它参评指标出现超标,水质不合格无可争议。
我们既要坚持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在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文、标准判定具体事物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尊重科学、尊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既不违背科学,也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恐慌。
监测机构的职责就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行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行业部门,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对政府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重用,就目前老鹰水库而言,作为水源地仍然是合格的,仍然可以作为供水水源,不能否认,同时对库区集雨面积内的氮磷点面污染源及其它有可能污染水域水环境的情况加以有效控制,避免营养化状态升级,这才是真实客观、全面而公正的评价结论。有关部门在理解和执行现行标准时出现了偏差,把不影响水域现状使用功能的两项指标总氮、总磷列为必评指标,就此得出水源地水质不合格的结论,否认了客观事实,是不科学不严谨的。缘于对标准的理解深度不够,因标准而机械地执行标准所致,为此深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