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根据省物价局、市物价局的文件批复,决定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2007年12月31日抄见水量起调整为0.80元/立方米(不分用水类别)。 二、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使用自备井或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由市污水处理公司征收。 三、低保户用水量在每月7吨以内的,户内污水处理费免征收。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拒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城区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审。
鄂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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