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2007年12月 来源: 互联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5号分组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国有资产法草案。来了解一下委员们审议的情况。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是第二次提交审议。今年8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的时候,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的关键是防治措施要有刚性条款,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为此,二审稿明显加强了防治力度,一是加大罚款力度,以前规定:对超标排污企业罚款10万到100万;而修改后的条款规定:要按照排污企业应缴排污费的2到5倍来确定。以对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造纸行业为例,通常一座大型造纸企业一个季度的排污费是400万,那么它一个季度的罚款额就可达到800万到2000万,远高于原来的规定。二是加大对地方政府的制约力度,草案增加规定,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法律支持力度。第四是增加了资金支持力度。这些修改得到了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但也有一些委员提出了新的意见。

近几年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况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有资产法》草案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25号下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还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重要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高管终身不得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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