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崔虹)明年1月1日起,省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将上调。按用水量计算,其中居民用水每吨上涨0.2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的。
12月17日,市物价局召开石家庄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省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标准为:按用水量计算,居民每吨由0.6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用水每吨由0.7元调整为1元(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每吨0.6元。
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用水量40%-60%的比例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同时,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能免缴。对不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