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日,一项旨在促进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支架性制度———《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由国家水利部颁布,首次对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原则、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记者采访获悉,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已在据此制订水量分配方案,我国水权交易市场有望全面激活。
初始水权分配助力节水型社会
《办法》颁布后,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所谓水量分配,就是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的水量份额的过程。
周英进一步解释说,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而一个流域又往往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区域。每个行政区域的发展都有水资源需求,而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须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在流域内的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据介绍,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的明确和监控,导致一些行政区域之间对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开发利用,并因此造成了用水秩序混乱、用水浪费、地下水超采、区域间水事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办法》的本质在于初始水权分配,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水权交易被国际经验证明有助于建立节水型社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设计院上海分院院长徐建益介绍,智利自从1981年重新修订《水法》以来,已经有了20多年水权交易的经验;墨西哥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加州从20世纪80年代初也相继开始发展水权交易。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都显示:这项制度能够有效提高用水效率,改进供水管理水平,减少水环境恶化的诱导因素。
长江下游水量分配在征求意见
《办法》出台之前,水利部已经在很多地区进行了相关试点。2005年1月25日,辽宁省《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试点工作方案》顺利通过了水利部的审查,成为国内首个流域水权分配试点项目。而随着《办法》出台,国内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分配工作明显加快。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局长刘振胜透露,该局制订的《长江下游干流枯季水量分配方案》已在征求安徽、江苏和上海三地政府意见;去年12月,整个长江流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也开始书面征求流域内省、市、区政府的意见。“2008年内肯定能批准执行。”刘振胜说。
最近一个获批的水量分配方案是在1月8日。当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国务院批复的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明确规定了正常年份、一般枯水年份、特殊枯水年份中山西、河北的出境水量。国务院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在水量分配方案基础上,鼓励地区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据了解,水利部已经确定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水量分配方案。
水使用权交易形成水务市场
2005年1月6日,我国首例水权交易在浙江完成。这天一早,一股清水从浙江省东阳市的横锦水库流出,经过刚完工的渠道流向毗邻的另一个县级市———义乌。为购买橫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
仿佛昙花一现,接下来两年时间里,我国跨行政区的水权交易鲜有耳闻。徐建益说,随着“南水北调”进程日益加快,水权博弈开始从北方向南方扩散。2006年9月,四川省政府曾经向全国人大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调研组明确提出过“西线工程补偿机制”,但一直没有明确的方案出台。“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可供遵循的法律法规。”徐建益说。
《办法》作为中国水权制度中一项起支架作用的重要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进而有望全面激活我国的水权交易市场。刘振胜解释说,《水量分配暂行办法》通过水量分配,建立了水权一级市场,就如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样,水的使用权分配给了各省市,使用权的交易就可以形成水务市场。“一些水资源不够用的省市,除了向水资源富余省市买水之外,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