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调整

2008年5月 来源: 鲁中晨刊

  5月7日,记者从莱芜市排水管理处获悉,山东莱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持有《特困职工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可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70%收取。此外,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也予以调整。

    莱芜市排水管理处处长窦怀明介绍,新出台的《莱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调整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以及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电厂),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就是说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水,不管是用什么形式的水,都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莱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10元。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根据《莱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持有《特困职工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用水量未超过8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的70%收取;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征收标准全额收取。(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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