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6月09日电 -市民声音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西宁市民刘先生说:“听说西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上调了,我想具体了解一下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当日,记者从西宁市排水公司了解到,根据国家对污水处理产业的政策要求,经政府部门批准,西宁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调整后,至今污水处理费没有上调。对于市民想了解的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西宁市排水公司工作人员予以解答。 -对话 问:现在西宁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52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0.57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63元;基建用水:每立方米0.70元;商业经营用水:每立方米0.9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15元。 问: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是哪些? 答: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是西宁市区行政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自来水用户。 问:由哪些主体来征收污水处理费? 答: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西宁市财政局和西宁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由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水务局、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宁市审计局组成污水处理费稽查小组,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上缴情况实施监督。 -措施解读 从2006年12月1日起,西宁市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度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7元调整为0.52元,征收范围包括西宁市区和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自来水用户(单位和个人)。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原来的每月每户免征污水处理费3立方米的基础上,实行每月每户免征污水处理费4立方米的优惠政策。 6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平均上调0.28元,平均调价幅度为87.5%。(作者:燕卓) -相关链接 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可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水价管理权限审批。 根据国家上述有关规定,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具体核减标准由西宁市排水公司报西宁市发改委另行审定。(来源:西海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