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公布

2008年7月 来源: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红 实习生白海江)从7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7月3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作出详细规定。

  ■近一半污水未处理

  据介绍,我省是1997年8月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目前已有71个市、县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设区市11个,县级以下60个,征收率极低,致使污水处理受到限制。2007年我省污水排放量14.22亿立方米,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仅为7.47亿立方米,污水处理率仅为52.53%。

  目前污水处理费是按设区市城市每立方米0.85元、县以下每立方米0.50元征收,只是上缴率很低,设区市收费率仅为60%,居民收费情况略好,工业企业收费难度大。

  ■污水处理费全面开征

  结合目前我省的污染减排和2010年的目标任务,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及污水处理率,省物价部门要求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应召开价格听证会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或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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